第二,不符合部门法之间的权利法定原则。
在扑朔迷离的少女卖淫案中,昆明警方对16岁的陈艳(化名)使用收容教育,虽然一些地方早已停止对未成年人使用收容教育。据统计,落马官员中大约九成都有类似生活作风问题,甚至生活腐化、道德败坏、生活糜烂。
例如1983年《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审议通过,主席令公布。然而,立法文字、立法过程和法律逻辑都不支持这样的结论。[119]事实上,卖淫妇女退出这一行业,主要是因为她们组成了可以安身的家庭,或者由于年龄增长丧失了竞争优势。它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只是为了明确这部法律的适用范围而下的一个定义,而不是对行政强制措施具体方式所做的限定。《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确实有使之改掉恶习的措词。
我将从三个方面来分析。但事实的情况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直接规定了收容教育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收容教育的对象、措施、期限、实施机关和目的),国务院只是制定具体办法。第三,从打击的行为类型来看,既涉及对私行为的约束,也涉及对不当公权力的规范,且保护的法益呈现多元化。
第27条规定,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南海子湿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湿地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5] 一、1979年7月~1997年3月有关自然资源犯罪的刑事立法 (一)79刑法典的规定 79《刑法》制定之时,系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制定带有较浓厚的政治和计划色彩。涉及这些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制定,1999年12月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海域使用测量管理办法》(2002年6月制定,国家海洋局)、《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8月制定,国家海洋局)、《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1月制定,国土资源部)、《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2008年1月制定,国家海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12月制定,国家海洋局)。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79刑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矿产资源 200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的非法采矿及破坏性采矿鉴定结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问题的答复》,其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中规定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所作的鉴定结论,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将在刑事诉讼中接受审查,对当事人不直接产生权利义务的实质影响。2004年10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十三)指出:严肃处理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行为。
本文的研究对象为与自然资源有关的刑事立法,因此公权力实施的违反自然资源方面的刑事规范的行为也纳入本文的研究范围。7.海洋资源 海洋资源有关的刑事责任指引体现在海域使用、海洋资源使用中产生的环境问题、海岛保护、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海域使用测量以及临时海域使用管理、电缆管道保护。从另一个角度看,大多数指引规范实际上发挥了司法解释在认定犯罪、适用法律方面的解释功能,当然了,指引规范本身的存在是必要的。此外,在不同的时期,随着价值观念的不断创新,[4]立法、司法机关及其他部门还颁布了一些重要的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等,这些规范性文件,为全面预防和打击自然资源类犯罪提供了重要的补充。
这些立法和指引规范等,不仅充实了自然资源刑罚,还为危害环境犯罪的类推适用,提供了引据法,这些是值得肯定的。其中,在监管及处罚部分提到:对违反规定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并暂停其1年免税资格,依法被迫究刑事责任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暂停其3年免税资格。回顾这一阶段自然资源特别法中的指引条款,与97年之前相比,不仅涉及的领域极大地扩充,而且,对涉嫌犯罪的行为的界定进一步明确,类推适用也不再存在。第128条规定,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实际上,很多自专门领域的自然资源指引条款急需单独立法定罪,而不是简单的追法追究刑事责任。2007年3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了《铅锌行业准入条件》,要求:依法打击矿山开采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多个单行刑法,并在包括环境资源法律在内的多个法律中增加了刑法的条款。97年《刑法》对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进行了重大变革,在第6章第6节专门设置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各种刑事法律规范逐渐扩展到各种自然资源要素的保护,从明显的经济价值保护,逐渐重视自然资源生态利益的保护。在经济利益较明显的资源领域——林业资源、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角度,规定的也更为充分,说明我国这些领域的犯罪行为较多,更为重视对这些领域犯罪的打击。自然资源种类繁多、类型多样,针对不同的资源禀赋和种类立法,且不断地扩种罪名,是国际社会的趋势。[10] 二、1997年3月至今有关自然资源犯罪的刑事立法 (一)97年刑法典的规定 第一部刑法典颁布至1997年,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79刑法、指引条款等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曾引发学界的讨论。3.野生/珍贵动植物资源 涉及指引条款的该领域的专门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4月制定,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制定,2013年6月最新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制定,国务院)。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9、40、41条。[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3、74条。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上述学者界定的自然资源刑事责任,均针对私主体的破坏行为,这一点是共识。
[4]肖国兴、肖乾刚:《中国自然资源制度创新的几个问题》,《环境保护》1995年第1期,第13页。[10]蔡守秋:《环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63页。
总体上看,97《刑法》有关环境刑事责任的立法基本实现了对野生及重要动植物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林木资源类几大自然资源领域的刑法保护,保护的法益和对象得到了拓展,并且在刑法典层次上初步建构了我国的自然资源犯罪立法的框架和体系。第五,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既涉及自然破坏,还涉及因污染导致的破坏。[7]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事立法的补充规定,本质上属于刑法典。譬如:违反水资源保护法规,非法改变河流、湖泊的水流状态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水资源,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05条、156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这段期间,2008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加强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专门对土地渎职犯罪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说明。
[24]姜渊:《对自然资源法调整对象的思考》,《湖北省会科学》2013年第8期,第149页。此外,不同阶段各领域自然资源法中的刑事指引条款主要采用概括性、明示性和比照式的立法模式。
[20]刑法修正案本质上属于刑法典。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以及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22]孟庆瑜、刘武朝:《自然资源基本法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12—313页。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15]第二,基本实现了对野生及重要动植物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林木资源等几大自然资源领域的刑法保护。[21]2001年5月,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详细规定了森林公安机关有关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等内容。
这些讨论大多集中于危害环境类犯罪的设立和补充,[9]少数学者谈到了自然资源类刑事责任的完善问题,认为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也规定的不全面,不充分。[25]最明显的表现是79《刑法》没有专门的危害环境类犯罪。
2008年修订的《草原防火条例》对公权力的渎职和侵犯公共财产的行为进行了细化,更有利于定罪。(二)自然资源专门法中的刑事责任指引条款 97刑法之后,野生及珍贵动植物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林木资源、海洋资源、水资源、湿地资源、草原资源等部门法均涉及自然资源犯罪的刑事责任指引条款。
以下按照时间脉络、分领域逐一梳理这一阶段的特别法及刑事责任指引条款。[13]颜九红:《环境犯罪罪名体系之科学建构》,《法学杂志》2009年第9期,第57页。